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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

来源:上海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29    阅读量:  

  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明明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合伙人却将合伙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登记。企业的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是仅能够追究工商登记上显名投资人的相关责任,还是能够在名义投资人与实际投资人实施虚假工商登记的情形下连带追究实际投资人的相关责任?

  【案件简述】

  1、被告魏某某于2005年9月8日登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联x厂,并领有营业执照。2005年12月18日,被告魏某某、蒋某某、卞某、祝某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因扩建、追加投资所需,联x厂变更为该四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合伙经营企业。

  2、2006年12月23日,魏某某、蒋某某、卞某、祝某某、尹某某、洪某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签订协议书,载明系由该六人出资成立联x厂,并就解决该厂困境、理清该厂账目、偿还对外的债务和六人各自的投资利益等事宜作出约定。

  3、2006年10月,联x厂向双x公司购买焦炭用于生产,但仅支付部分货款,并于2007年1月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213785.95元。

  4、双x公司诉至法院,以联x厂系魏某某等六人合伙经营为由,请求判令:联x厂及魏某某等六人共同给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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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卞某辩称,合伙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联x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联x厂所欠债务应由该厂及投资人魏某某负责偿还,双x公司要求卞某支付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要旨】

  1、联x厂是魏某某等六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及六人协议,该六人有合伙经营联x厂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出资并共同参与了联x厂的经营决策活动。

  2、联x厂名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合伙后的联x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该名义上的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本应承担的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本案中,联x厂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欠双x公司的货款,不足清偿该债务的,魏某某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

 

  【律师评析】

  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

  1、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但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审理企业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两个方面判断。

  2、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企业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延用独资企业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3、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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